12月27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铜陵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原副支队长余舜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一案。对余舜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余舜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他人吃请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自2013年12月起,先后接受章孝求以及夏素承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人的请托,为其牵线搭桥,疏通关系,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刑事查禁,干扰职能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

  余舜在担任铜陵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夏素承及其父亲夏某给予的现金14万元。

  另查明,余舜在审查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纪检部门拍摄警示教育片,退缴了全部受贿款和吃请款。

  铜官区法院认为,余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章孝求与夏素承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插手案件,从中牵线搭桥、疏通关系,通过他人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章孝求与夏素承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依法查禁,属于包庇行为,并多次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余舜又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去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款项14万元,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余舜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依法数罪并罚。其在留置期间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能主动退缴吃请款与受贿款,积极配合法制宣传工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王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