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由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郁某某等15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在颍上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郁某某先后雇佣多人对待宰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混合物后进行注水,共生产、销售600万余公斤猪肉,价值1亿余元,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15名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部分被告人庭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活动当天顺利结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由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讯员宋明玉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陶伟

  (责任编辑 王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