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近期联合出台《安徽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对我省范围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做出规定。实施办法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编制、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在征得理(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根据实施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设立的民办高校,应于2022年底前提出分类登记申请。其他学段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时限由各市、省直管县决定,但不应迟于2022年底。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审批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经省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出资者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资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一体化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必须将义务教育段和非义务教育段拆分,分别依法登记为两类法人,执行两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刘媛媛

  (责任编辑 张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