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塘旁杂草丛生,塘里漂浮着大片黑色的垃圾,不细看塘面就像是“实地”。弋江区一名女子陈某一时不慎,误入水塘中溺亡,该水塘所属的社居委因未及时挪移漂浮在水塘中的黑色垃圾,被陈某家属以违反安全保障责任诉至法院,要求社居委担责。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社居委赔偿原告八万余元。

  记者从弋江区法院获悉,陈某本是农民,后因拆迁进入城市居住。闲暇无事,其在被告某社居委管理的某拆迁地块私自耕种了一个小菜园。今年4月15日,在陈某去小菜园路上,见机耕小路一侧虽杂草丛生,但不远处有几株粽叶长势不错,欲去采摘粽叶,不料失足落水,溺死在水塘中。

  经查,该拆迁地块无人居住,田地荒废,属于被告某居民委员会司职范围内。被告聘请两名工作人员在拆迁地块轮班巡逻,主要负责提醒他人不要焚烧秸秆、倾倒垃圾、靠近水面,并在多处设置了“严禁偷倒垃圾 违者重罚”及“水深危险 禁止靠近”的警示牌。

  该拆迁地块与最近的主干道之间有一条纵贯南北的绿化带隔离,绿化带北端进入该拆迁地块的系已经废弃的马路,沿马路到陈某私自耕种的小菜园为一条机耕小路,机耕小路南侧约3米有一水塘,周围杂草丛生,大部分水面被黑色垃圾覆盖,水塘的另一侧有几株粽叶。在水塘四周并不能直接看到“水深危险 禁止靠近”的警示牌。

  弋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水塘在拆迁地块内,位于被告四至范围内,故被告有义务进行安全管理。本案所涉水塘位于拆迁地块内,非经营性场所,且有绿化带与主干道隔离,其安全保障义务要远低于经营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拆迁地块绿化带与主干道隔离,客观上处于半封闭状态,虽没有“禁入”的限制,但一般不熟悉的人较少进入,也仅为附近熟悉情况的人走路提供便利,且进入该拆迁地块的人势必应谨慎行事,对周围的自然状况、活动的危险性予以综合判断。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多处设立“水深危险 禁止靠近”的安全警示牌,并安排人员巡逻,提醒他人不要倾倒垃圾、靠近水面,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涉事水塘漂浮着黑色垃圾覆盖住大部分水面,不易辨别是水塘还是地面,水塘四周也没有设置显示该处为水塘的警示牌。被告未及时挪移障碍物,是造成陈某溺水的可能因素之一,故被告对陈某溺水身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陈某本人生前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居住于事发地块附近的居民,又经常去其私自耕种的小菜园,对事发地块已拆迁成为荒地的事实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知晓,其不顾多处安全警示牌提醒,多次前往事发地块,从而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酌定被告对陈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该社居委不服该判决,已提出上诉。顾娅 任学影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