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男童在村里玩耍,不幸掉入一水塘中溺水身亡。家人在悲痛之余,将该处水塘的主人告上了法庭。近日,临泉法院审理了该案。

  2018年12月29日,阜南县某村,3岁的童童(化名)和小伙伴玩耍时,不慎掉入了水塘。待村民发现时,童童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好好的居住区,为何会有水塘?童童父亲万某某发现,水塘是村民刘某某的两个儿子为了建房取土挖的,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万某某认为,刘某某和他的两个儿子对水塘负有管理责任,童童溺亡,他们三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他将三人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近日,临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法庭上,万某某的证据显示,三被告挖的水坑约80平方米,地面到水面约2.5米,且坡陡,水深约1.5米,周围无任何房屋设施,存在极大的危险。三被告放任该危险的存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失。

  刘某某辩称,案发时童童仅3岁,监护人应当对其溺水死亡负全部责任。虽然水塘原是宅基地,但该宅基地归他所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不承担责任。此外,他觉得,水塘里的水并不深。即使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是根据公平原则对原告进行一定的补偿。

  临泉法院审理认为,童童溺亡时,年仅3岁,原告作为监护人没有对其尽到安全监护的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和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宅基地是集体土地,用于村民建房居住使用。刘某某却放任两个儿子在其宅基地上取土建房,改变土地用途,致使该宅基地形成水塘,且水塘形成后,三被告未进行填埋,及设立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童童死亡,应负次要责任。

  因三被告的行为相结合使宅基地处于危险状态,其共同过错行为导致了本案事故的发生,故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酌定三被告应承担童童死亡赔偿责任的30%为宜。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三名被告赔偿万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来源: 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