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有关通知,市人社局和市医疗保障局最新下发通知,落实好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等政策,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关于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问题,通知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维持不变。

  另外,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今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在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通知中说,自今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其中,2019年5-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按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平均工资,为54224.87元/年 (4518.74元/月)执行,个人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3556.22元和2711.24元。单位申报的职工月工资低于2711.24元的,统一按2711.24元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高于2711.24元、小于13556.22元的,按职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高于13556.22元的,统一按13556.22元作为缴费基数。2019年7月,将按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计算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个人2019年度缴费基数。

  单位未按规定申报职工工资或申报错误、调整前职工按原省平下限3396.35元作为缴费基数的,本次统一暂按2711.24元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原省平下限3396.35元或原省平5660.58元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本次按现省平标准分别调整为2711.24元、4518.74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2711.24元。(记者 陈旻)

  来源:芜湖日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