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歙县法院对三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树森、江继鹏、余庆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树森在担任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23197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树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江继鹏在担任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辅警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江继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庆在担任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本人及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余庆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多次违规为他人处理交通违章,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余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此次集中宣判,是歙县法院打击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又一举措。公开审理,以案释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职务犯罪,更好发挥监督作用;集中宣判,敲响警钟,让公职人员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体会违纪违法的惨痛教训。(歙刑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黄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