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一男子在微信发布销售化妆品等商品的虚假信息,在没有真实货源的情况下,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骗取12人购货款等共计36865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

  金某系山东平度市人,2017年前金某经常来回往返韩国代购高档化妆品,在2017年,金某没钱也没能力拿到货了,又在外边借了很多贷款,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金某在没有化妆品的情况下,在微信上发布虚假化妆品等买卖信息,骗取被害人李某等12人向其转款购买化妆品,在收到被害人转账的货款后将被害人从其微信中拉黑或删除。金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368654元。金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一审埇桥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6865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金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上诉至宿州中院。宿州中院经查认为: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量刑适当。根据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其行为不属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金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该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成 通讯员王冲锋祁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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