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太和一女子高某某1982出生,其因为杀害8岁的继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近日,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高某某与太和县的丈夫李某(化名)是再婚夫妻,二人婚后因夫妻情感、生育子女、家庭琐事等矛盾不断。

  李某与前妻生育一子小军(化名,事发时8岁),小军跟随父亲生活。

  2019年1月,高某某为感情问题与丈夫又发生矛盾,愈发积怨成恨。同月23日下午,高某某为蓄意报复,以给小军买裤子为名,从自己打工的鞋店赶到丈夫干活的工地将小军接走,返回鞋店继续上班。下班后,高某某骑电动车载着小军来到一水沟旁,她在电话、微信中与丈夫再次发生争执,后其决意将小军拉进该水沟。事后,高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不幸的是,民警及救护人员赶到时,小军已经身亡。

  高某某供述称,丈夫开始对她很好,后期态度变了,丈夫前妻前些天与丈夫联系,她想着丈夫肯定要和前妻复婚,她受到巨大刺激,心中的恨一下到达顶点,就产生报复心理。

  阜阳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高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内部矛盾,竟然采取杀人报复手段,导致一人死亡,高某某面对情感危机和生活琐事,没有做到理性认知、冷静处理,而是愈加敏感多疑;不去控制情绪,善待亲人,而是越发消极自卑,以致于发展到怨气满腹、恣意妄为、无视生命。纵观整个犯罪过程,高某某迁怒于无辜的孩童,剥夺其生命,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处以极刑,但综合考量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高某某有自首情节,能真诚认罪悔罪等实际情况,对高某某作出留有余地判决。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