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2月18日,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正厅级)张春雷受贿案在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春雷于2010年至2016年担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3.745万元,为他人在贷款业务上提供帮助。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春雷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春雷具有索贿情节,主动投案自首,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情节,淮北中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陈成 通讯员 闫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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