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顾客撞玻璃门 商家担责三成

  透明的玻璃太过干净,以至于路过时以为是通道一头撞了上去,不少人可能都曾有过这样的尴尬经历。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

  此案的原告吴先生(化名)诉称,2021年12月24日晚,他前往蚌山区一火锅店消费,由于火锅店大门口右侧玻璃门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且此门上隐蔽扣锁也未张贴告示告知消费者,导致他进入饭店就餐时,一头撞上了玻璃门,鼻子被玻璃门碰伤,鲜血直流。事发后,吴先生去医院检查,发现这一撞导致其鼻骨骨折。吴先生起诉至蚌山区法院,要求火锅店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火锅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免责事由。此外吴先生因其自身存在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其撞伤的主要原因。蚌山区法院酌定,吴先生承担70%责任,火锅店承担30%的责任。据此,判决蚌山区某某火锅店赔偿吴先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000余元。(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 陈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