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合肥:共享用工不改变原劳动关系 不得收取管理费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保、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1月18日,记者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该市将进一步规范全市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对少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顿,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合肥市人社局介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台账,列明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所在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以“临时工协议”“劳务协议”“小时工协议”等方式规避订立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确定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应当控制劳务派遣用工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派遣和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不得实施派遣和接受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的,应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收取管理费用营利,进行违法劳务派遣。

  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合肥市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用工单位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同工同酬,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相关福利待遇等权利。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支付社保补贴”等方式逃避法律义务和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未在用工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永

  (责任编辑 周西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