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淮北法院去年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80余件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日前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9年,淮北法院共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80余件,案件类型主要涉及产品质量和商品房买卖。

  2019年,淮北法院审判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严惩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子。其中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5件,判处罪犯8人;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13件,判处罪犯13人;审结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16件,判处罪犯17人;审结非法经营罪案件10件,判处罪犯14人。

  2019年,淮北中院集中审结9件公益诉讼案件,各被告在从事生产经营期间,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生产、销售假药,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终法院判决各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淮北市市级以上(含市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一、卤菜中添加罂粟壳 店家获刑8个月

  李某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濉溪县临涣镇农贸市场从事卤菜加工销售。自2019年3月起,李某在材料中掺入罂粟壳加工卤鸭对外销售。同年4月23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李某生产的卤菜进行抽样检验。后经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李某销售的卤鸭中检出罂粟碱、吗啡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肉类制品。

  2019年5月24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李某经营的卤菜加工销售处扣押罂粟壳18个。2019年5月27日,濉溪县公安局接到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后立案侦查。次日,李某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在材料中掺入罂粟壳加工卤鸭及共计销售收入约8000元的事实。

  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卤菜加工销售,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二、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八千元,予以追缴(已追缴);扣押在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罂粟壳18个,予以没收。

  案例二、推销假药获刑6个月

  被告人李某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2018年3、4月份,李某从到濉溪县百善镇前营村等地向当地老年人推销“蜂療疚”等药品并夸大疗效,其中销售“蜂療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0元。同年4月8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李某从经营的濉溪县开发区云从食品养生保健经营部扣押“蜂療疚”4盒及李某从炮制的“追风透骨酒”7瓶等。经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认定,“追风透骨酒”、“蜂療疚”均按假药论处。

  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从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李某从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扣押在案的“追风透骨酒”七瓶、“蜂療疚”四盒,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记者 陈成)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 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