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2019年度合肥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例释义,帮助消费者强化法律意识,指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鼓励、支持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积极进行维护。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3日,消费者张先生到庐江县城南市监所投诉,称自己在某商店购买一台洗衣机,使用洗衣机清洗衣物不干净,衣服上面总是有星星点点的附着物,张先生对此问题向商家进行了反映,售后服务人员上门简单查看后给出了“正常现象”的结论,消费者不予认可,要求商家履行“365天出现质量问题包换”的承诺,为其更换一台洗衣机。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到庐江县城南市监所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称:清洗衣物上有附着物,乃消费者清洗含毛绒衣物所致,洗衣机质量并无问题。消费者称:自己以前使用洗衣机从未发生此种情况,怀疑是洗衣机质量问题,并且该商家售后人员只是简单查看,并非专业检修人员,且无鉴定部门报告,不予认可。庐江县城南市监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商家提供商品无过错举证材料,商家未出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庐江县城南市监所多次组织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洗衣机。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据此,商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