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发展和电力息息相关,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是“先行官”,电力建设与经济脉搏同频共振,与百姓生活同音共鸣。在今年的安徽省两会上,安徽省人大代表、国家电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部主任姬书军建议,建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修订《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适应新形势下的电力事业发展需要。

安徽省人大代表姬书军在会场。 苗子健摄安徽省人大代表姬书军在会场。 苗子健摄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一直高居安徽省电力侵权类案件之首,并且在此类案件出现相同的法律关系、法律问题时,安徽省各地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判决结果上却各不相同甚至差异较大,人民渴望类案同判。”在今年的安徽省两会上,安徽省人大代表、国家电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部主任姬书军呼吁道。

  姬书军介绍,目前安徽省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法律的主要问题在于类案不同判。由于法律规范繁杂、法律位阶不同,客观上导致了部分案件类案不同判的情况。“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不统一以及同类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比例大相径庭。”姬书军认为,制定案例法则,实行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促进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对各种触电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予以程序性明确规定,实现类案同判。

  “另外,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推进,新技术、新系统的上线应用,《安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修订已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姬书军介绍,近几年,国内、国外因电网事故引发大停电,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安徽省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的现象突出,除经济损失巨大外,也威胁安徽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但现行《条例》中,对安徽省现有的800千伏、1000千伏、110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密集输电通道保护等内容缺少规定,需要通过立法来确定工作依据。

  据统计,安徽省每年查处的窃电和违约用电户数呈上升趋势,从2012年的近4500户增长至2019年的11000多户,窃电手段越来越隐蔽、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窃电和违约用电行为实施人确认难、现场证据固定难、金额认定难等问题长期困扰电能保护工作,姬书军呼吁,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来进一步明确窃电和违约用电行为查处责任主体、细化行为认定标准和金额计算。

  姬书军建议,建立“密集输电通道”保护名录,增加密集输电通道特殊保护相关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与相关规程确定距离适用范围;增加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杨赛君)

  (责任编辑 王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