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学后,5岁孩子在幼儿园内玩耍,不慎被同学撞倒致骨折。对此,涉事园方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颍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园方承担20%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2万元。

  2013年出生的李某某,是颍州区某幼儿园的学生。2018年6月的一天,李某某的母亲将放学后的李某某接出班级。接着,李某某来到幼儿园里的操场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李某某不慎被同学撞倒摔伤。

  李某某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胳膊骨折。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的家人与肇事孩子的家长达成和解,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期间,李某某先后两次入院治疗,医疗费用近1.6万元。经事后鉴定,李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某出院后,其家人要求园方赔偿治疗费等费用,遭到拒绝。园方认为,放学后已将孩子交给了家长,是家长看护不周导致了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为了索赔,李某某家人将涉事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近日,颍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园方辩称,受害孩子是放学后被家长接走的,那么园方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家长了。且幼儿园有规定,放学以后,不允许孩子在园内逗留、玩耍,而且园内工作人员不止一次提醒家长不准在园内逗留。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受伤发生地在被告幼儿园内,但原告受伤时其母亲已从幼儿园班级老师手中将其接出,原告的监护义务已从幼儿园转移至原告的母亲。

  原告李某某放学后,在幼儿园未封闭的儿童活动区内玩耍,不慎摔倒受伤。因幼儿园疏于对放学后滞留园内、在活动场所玩耍的幼儿的管理,导致原告李某某受伤,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案情,被告幼儿园应对原告李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20%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