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南陵县一名11岁男童小军(化名),在玩耍时,看到一户居民家门口燃放爆竹后的地面上有“哑炮”,于是他和小伙伴就捡起来进行点燃燃放,就在点放过程中他被炸伤。小军这一伤伤得很重,落下了八级伤残。为了讨一个说法,小军将这户居民以及爆竹生产商等起诉至法院。近日,南陵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玩居民家门口的“哑炮”男童被炸伤

  2018年2月16日14时许,正值春节期间,小军及其他两个小孩在南陵县三里镇街道玩耍,看到居民夏某家门口地面上有放爆竹后未爆的“哑炮”,小军捡起来并进行燃放。

  小军在点放过程中左眼被炸伤。他被紧急送往弋矶山医院进行救治,但是其伤势严重,随后又分别至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但是这起事故给小军的眼镜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害。

  经伤残鉴定,小军左眼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在心痛之余,小军父母将夏某以及爆竹生产商南陵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4万余元。

  居民委屈称是孩童自己拾捡着玩

  夏某辩称,其春节期间所燃放烟花系从商店购买,小军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军自行捡拾烟花造成后果,“他自己捡起来玩,这事与我无关,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烟花爆竹公司辩称,无法证明导致小军受伤的烟花是其公司经营的烟花爆竹,“我公司是正规经营烟花火爆的公司,所有产品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因此,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居民赔偿2万爆竹生产商赔偿11万

  南陵县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没有将未燃放的烟花爆竹进行清扫,致使小军捡拾了未炸的烟花爆竹,夏某未尽到充分的安全防范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

  小军在捡拾到未燃放烟花爆竹后自行点燃而炸伤,作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加之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责任。

  而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品,具有危险性,烟花爆竹公司应当确保所出售的烟花产品质量合格。夏某所购买的烟花爆竹在燃放时未能全部一次性炸完,存在断火现象,该爆竹是由南陵某烟花爆竹公司配送,所以,该烟花爆竹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出售的烟花爆竹不存在质量瑕疵,但该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应对小军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酌情认定,夏某承担10%的责任,烟花爆竹公司承担50%责任。

  近日,一审判决,夏某赔偿小军各项损失2.3万余元;烟花爆竹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6万余元。(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责任编辑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