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6日为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触犯刑法,买到“假货”“山寨货”可以依法维权。为了增进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了解,4月22日上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观摩庭审,此次庭审还通过网络司法平台同步直播。

  本案被告人梅某是南陵县一快餐店老板,其拥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平时在店里销售香烟给附近工地上的工友。2017年,梅某得知,可以通过网络批发到低价香烟,后梅某添加了一名销售香烟的微信好友,并多次从这个微信好友处低价购得假冒利群、中华、玉溪、黄鹤楼、南京等注册商标香烟。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梅某在自己经营的快餐店销售微信批来的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共计102258.825元。为了掩盖假烟来源,梅某所收到的假烟快递上均标注为“日用品”。

  2018年4月19日,南陵县烟草专卖局在快餐店内现场查获部分未销售的利群新版硬盒、中华硬盒、黄鹤楼(硬珍品)等香烟,货值共计8679元。经鉴定,上述香烟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告人梅某经电话通知至南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据某证人证言,在梅某处购买的香烟比别处便宜5-10元,他发现其中有假烟。被告人梅某供述,从微信网友处购得利群新版香烟为100元/条,而正规渠道购入是123元左右/条,中华硬盒为140元/条,正规渠道为383元/条。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梅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销售假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人原本就持有烟草专卖销售许可证,但是却依旧销售假烟。通过该案的警示,希望商家们能合法诚信经营,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货,保证销售货品的质量,卖真货、好货,让消费者买得放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梅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后陈述时,梅某悔不当初,泣不成声,“我不知道卖这个烟,后果会这么严重,要是早知道,肯定不会去卖。”她表示网上买香烟便宜,抱着“侥幸心理”才开始销售。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购买并用于销售,销售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梅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梅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在宣判前积极主动预缴罚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当庭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梅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记者 顾娅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