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11月17日前,市民可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见”专栏,提出宝贵意见。此外,也可通过传真(电话0551-63538475)、邮件(请寄至“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1区B座2409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电子邮件(fzb63538475@163.com)等方式提出意见。

  活禽交易每月休市一天,并实行季节性暂停交易制度;活禽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出售活禽时,应当经集中屠宰间宰杀后方可交付给买受人;进入流通市场,但没有卖出去的活禽,也不得再回栏,而是直接宰杀处理。10月19日,记者从合肥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未来,合肥将关闭城区内的活禽批发市场,只设零售市场。

  合肥禁止在市场外摆摊设点卖活禽

  合肥活禽交易实行管控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防疫,逐步实行活禽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

  禁止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利用农贸市场摊点或者市场外固定门店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市场开设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市场外摆摊设点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活禽交易需先宰杀再交付

  城市活禽交易市场单独分区,设立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严格分开。农村活禽交易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消费者出入通道和活禽运输通道分别设置;交易区域、集中屠宰间、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避免消费者与活禽直接接触。

  活禽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出售活禽时,应当经集中屠宰间宰杀后方可交付给买受人;对收市未售出的活禽予以宰杀处理,实现零存栏,不得继续饲养或者返回养殖场。

  活禽零售市场的经营者对出售的活禽未予宰杀即交付买受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