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禁渔期严禁捕鱼,而李某某却在此期间电鱼26.1公斤,被要求放养1620条鱼苗修复生态。7月28日下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在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多功能厅,以一个巡回法庭的形式展开庭审,据悉,这也是合肥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中,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获悉,巢湖水域去年的禁渔期为2月1日至7月31日,然而,当年4月22日下午,李某某到环湖大道十五里河东100米巢湖水域,使用电瓶等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进行捕鱼,共捕得鲤鱼、鲫鱼等合计26.1千克。

  李某某说,他虽然在巢湖边生活,也知道有禁渔期,但是具体禁渔期是什么时候他不是很清楚,所以他就闲着没事,打算在离岸边一两米的水域内电些鱼回家吃。沿着巢湖边电了一些鱼,本以为可以满载而归,他却被巢湖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李某某的行为对巢湖水生资源环境具有破坏性。电捕鱼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对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另外,电捕鱼对浮游生物等造成致命伤害,水生食物链遭受破坏,危害湖泊生态安全。遭电击死亡但未捞取的水生动物沉入水底,腐败变质,还会污染水环境。

  因此,检方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投放鲤鱼种320尾、鲫鱼种1300尾,或者赔偿损失2270元;李某某承担因侵权致巢湖水域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

  昨日在庭审现场,对于刑事部分,李某某表示认罪。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此案未当庭宣判。晨报记者 琚园园 通讯员 张怡 实习生 王书文

  (责任编辑 李冬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