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岁末年初,不少单位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正是劳动争议高发的时段。本报微信后台也收到不少读者留言,对一些附加的考核条件表示质疑。

  随着工作竞争的加剧,“末位淘汰”成了很多用人单位的人事机制。年末“盘点”时,也有不少员工因此遭辞退。针对这个问题,芜湖市劳动仲裁院的专家明确表示,“末位不能必然被淘汰”,并向记者讲述了相关案例。

  去年5月,杜某进入江城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同年6月,商品房销售业绩下滑,为了激发员工动力,公司制定政策,年度销售额排行团队最后一名,将被淘汰。到了年底,公司以杜某销售业绩差为由,向其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杜某不服,认为销售业绩差并非自己一个人造成的,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市仲裁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在本案中,“末位淘汰制”并不能突破《劳动合同法》的限制。另外在庭审中,房地产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杜某不能胜任,也未能证明曾对他进行过培训或调岗。这种条件下,直接解约做法违法,应向杜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市仲裁院专家指出,目前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末位淘汰”这个概念。“末位”能否被合法“淘汰”,判断标准应是其能否胜任工作。因为“末位”总是客观存在的,以同一标准在其他行业判断,本单位的“末位”可能是他单位的“首位”,简单的“末位淘汰”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市仲裁院也提醒用人单位,提高业绩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绩效薪酬体系,搞一刀切式的“末位淘汰”,后果要由用人单位自己品尝。

  记者 程茜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邓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