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2月6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某峰等4名被告人涉嫌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某峰以周某、缪某名义注册成立铜陵市某商贸公司,该公司实际由李某峰负责经营管理。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峰伙同被告人李某腾、缪某、张某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长期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某峰等人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放贷,由缪某等人负责联系介绍客户和后期的本金、利息催收,由李某峰负责审核,由李某腾负责签订借条和放款。上述被告人多次以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和虚增债务的方式并采用虚假诉讼的手段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对逾期还款的借款客户,李某峰安排张某等人采用滋扰、纠缠、殴打等方式进行催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民间借贷行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李某峰为首、李某腾、缪某、张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峰、李某腾、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峰、张某多次滋扰、纠缠、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腾倒卖伪造的公交IC卡100张,涉案金额12600元,数额较大,非法获利6000余元,应当以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期宣判。(记者 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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