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记者从芜湖市经开区法院获悉,该院6月24日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判处被告单位泰州宇新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600万元,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3个月至4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10.3万元,违法所得被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泰州宇新公司系原江苏省环保厅核准设立的医疗废物在泰州地区唯一处置点,专业负责收集处置全泰州市220多家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2017年年底,该公司积压大量的经过高温蒸汽处理的医疗废物未能处置。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21日期间,该公司市场服务部工作人员葛洪喜、卜小益在公司总经理李成林、公司副总经理邱国萍的许可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联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张天举,处置积压的医疗废物并运输至芜湖市。

  2018年2月8日至4月21日被查处,江苏省泰州某公司向芜湖运输医疗废物共计1151.07吨。其中68.3吨被张某某存放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路西侧烂尾楼工地厂房内,后又被张某某运至东梁路顺成电子有限公司东侧空地雇用朱某某秘密倾倒填埋;1001.08吨医疗废物被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陶某等人秘密倾倒填埋于泰山路与长江北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原建筑垃圾、渣土临时堆放点;81.69吨医疗废物已被运至倾倒点,其中17.03吨已被倾倒,剩余64.66吨医疗废物尚未倾倒被现场查获。

  综合相关量刑情节后,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同时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连带赔偿因非法处置1151.07吨危险废物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调查评估费用合计416万余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就污染环境行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