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维护祁门县良好生态环境,近日,祁门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陈某、张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在禁渔期内,两被告人携带电捕器、鱼桶、刺网、下水裤等捕鱼工具在禁渔区附近河域,共同使用刺网,交替使用电捕鱼器,捕获野生鱼类共计6.3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两被告人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及主动缴纳增殖放流生态补偿金和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娄文琪 程海卫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