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近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庆市某化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徽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友贷款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2年8月初,被告人崔某友以伪造的房地产他项权证作抵押担保,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以个人名义和某公司的名义骗取某润公司贷款现金人民币500万元,崔某友将此款主要用于归还他人借款。某润公司向其多次催讨,至案发未偿还。借款期间,崔某友支付利息195万元。2013年底,崔某友谎称公司迁址需要使用证件,将其伪造的房屋他项权证要回并销毁。被告人崔某友通过他人伪造房地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共六本,后于2013年8月1日、16日、9月18日使用上述虚假的产权证书向吴某寨借款。经安庆市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岳西县房地产管理局证实,上述六本房地产权证书均系伪造。被告人崔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崔某友通过他人伪造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崔某友犯数罪,应予并罚。

  综合上述情节,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单位安庆市某化肥有限公司无罪。二、被告人崔某友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三、被告人崔某友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单位淮北某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记者 陈成 通讯员 任晓东 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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