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到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省人大会议中心举行。期间,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商会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界定了商会的具体范围,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工商联的具体职责,规定商会不得向会员收费乱摊派。

  商会应当制定自律公约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商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商会发展,支持其自主办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商联应当支持商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支持商会做好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评定、社会保障等工作。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商会应当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会员信用承诺制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参加其他商会或者参加其他商会组织活动;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通过制定商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经营活动等。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文 周继龙/图

  明确界定商会的具体范围

  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本条例所称商会是指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经济性社会团体,含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商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查、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县级以上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是其所属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履行登记初审和有关指导、引导、服务、监督职能。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商会进行行业指导,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责任。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监事长和秘书长均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

  商会可以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开展行业调查、统计,收集行业信息,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