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男子蒋某某以借用手机拨打电话为由借得蒋某手机,结果事情的发展出人意料。蒋某某利用扫码支付与直接转账方式将蒋某支付宝账户中的40000元转走,充值到其网络赌博账户上用于网络赌博。近日,其外巢湖法院获刑。

  2019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以赎回手机为由向被害人蒋某借款3200元,并请求蒋某陪其前往巢湖市某宾馆拿回手机。二人至宾馆办理房间入住,在此过程中,蒋某使用微信支付房费,蒋某某获知蒋某微信支付密码。

  入住房间后,蒋某某以借用手机拨打电话为由借得蒋某手机,随后将手机拿出房间,翻看蒋某微信账户与支付宝账户余额,并将蒋某微信账户中5700元转账至其微信名为“彬仔”的微信账户上,并充值至其网络赌博账户中。

  后蒋某某使用微信支付密码成功将蒋某支付宝账户内100元提现至蒋某绑定的银行卡中,从而得知蒋某支付宝支付密码,随后蒋某某利用扫码支付与直接转账方式将蒋某支付宝账户中的40000元转走,充值到其网络赌博账户上用于网络赌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陈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用盗窃所得从事非法活动,酌情从严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向被害人提供了其所在地点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非在预定地点等待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巢湖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牛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