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和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黄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被告人范某某自2017年10月份先后结识被告人黄某某、韩某、孙某某等人,逐步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以范某某为首要分子,黄某某、孙某某为主要成员,韩某为一般成员的涉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自2017年秋开始,多次实施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卖淫和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秩序。

  根据判决书,范某某出生于1996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安吉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后来,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他于2018年6月19日被太和警方抓获、刑事拘留,随后被太和察院批准逮捕。

  判决书指出,2018年4月1日22时许,范某某受康某某(另案处理)的邀请与纠集,为了壮大声势,带着帮手孙某某、黄某某等人,帮助唐某某对被害人卢某某强行逼债。范某某和唐某某使用木棍对卢某某双上肢肆意毒打,致卢某某左尺骨近端骨折、右尺骨中段骨折。经法医鉴定,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此外,2017年秋,范某某在太和县一租房处伙同他人,带着“梦某“、“语某”等人从事陪唱、陪酒和卖淫活动。2018年2月,范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还引诱未成年女性外出卖淫。

  同时,该团伙还实施了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黄某某年幼时父母离异,从小跟随瘫痪的母亲生活,父亲很少关心他。黄某某受教育程度不高,正处于青春叛逆期,父母疏于监护,交友不慎,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综上,太和法院一审判决范某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及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孙某某犯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韩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限制其从事经营管理旅馆业;判决黄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牛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