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为县人民法院对以张某某、李某为首13名被告人以及以肖某为首13名被告人两起电信诈骗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两案中2名首要分子、1名主犯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共26名被告人同天获刑。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郭某某、陶某某、许某等人,先后成立网络公司,雇佣人员电话联系被害人,谎称有买家欲高价收购被害人的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和第三方注册平台,诱导被害人注册“全网直达平台”、“海外端口认证”、“全网保护程序”、“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等证书,以骗取高额注册费用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参与诈骗金额159.9万元,被告人郭某某参与诈骗金额95万元,被告人陶某某、许某参与诈骗金额358.8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参与诈骗数额不等。

  法院一审认为,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为实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许某、郭某某以其持有的股份参与诈骗分成,系主犯,均应按照所参与分成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其余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肖某雇佣人员,通过呼叫系统拨打客户电话和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联系被害人,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采用统一话术谎称为客户办理“微粒贷”或“蚂蚁借呗”信用贷款额度,并以办理贷款额度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实施诈骗犯罪。至案发,共诈骗金额1149815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提供场地、通讯工具等,招募人员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为诈骗犯罪提供资金转移及生活保障等直接帮助;另外11名被告人具体实施诈骗,1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5万元;其余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无研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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