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2019年5月27日上午,宁国市法院对毕某华等7人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魏某文涉嫌强迫交易罪,倪某清等2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份,以被告人毕某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了宁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西湖一号”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清表工程、土方工程及宁国市某渣土处置服务有限公司在宁国市凤形路拓宽项目中的内倒工作,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02440元。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毕某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碍施工相威胁,强揽工程,索要他人财物,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他人财产权,依法判决被告人毕某华、胡某宏、黎某正、王某斌、汪某平、王某、杨某志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到15万元不等;被告人魏某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倪某清、毕某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到6万元不等;对被告人毕某华等8人退还赃款共计人民币394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 (记者 陈成)

  (责任编辑 黄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