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李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人往往被视为“弱势群体”,通常认为触犯交通肇事罪的应该都是机动车驾驶者,那么行人是否能构成交通肇事罪?5月19日记者获悉,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就以交通肇事罪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行人朱某某起诉至法院。

  事发是在去年4月的一天,朱某某在马鞍山市雨山区一条道路准备过马路时,因认为走人行横道线要多绕路,于是就从正在等待红灯的机动车队伍中穿插而过,但刚行至非机动车道时就和驾驶着电动车的许某某发生碰撞,二人均有受伤,许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检察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而行人是道路交通参与者,系非交通运输人员的重要主体,因此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同样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行人朱某某和驾驶电动车的人员发生事故,就是因为其不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还从在等待路口交通信号通行的机动车之间穿行,此种做法极大地增加了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系数,故交警认定朱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检察院也对朱某某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责任编辑 黄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