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基层政府应定期探访空巢老人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今年10月是第13个全国“敬老月”。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期限配置养老服务设施;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高龄、空巢、独居等老年人实施定期探访。禁止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恐吓老年人。

  已建成住宅区应补齐养老服务设施

  2021年我省60岁及以上人口为1146万人,占常住人口18.75%,预计到2030年将达到1870万人。

  鉴于我省“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已经明确已建成住宅区基本补齐养老服务设施的时间要求,《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期限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规定,住宅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意见。

  已建成住宅区没有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期限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与老年人生活出行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推动老年人、残疾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无障碍设施改造,对困难老年人家庭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应当定期探访空巢等老年人

  关于强化养老服务,《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实施定期探访,提供精神慰藉、安全防护等关爱服务;探访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等,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乡镇(街道)、社区(村)食堂对老年人开放。支持餐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和网络订餐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鼓励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支持发展互助养老服务模式

  鼓励、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提倡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鼓励探索建立互助性养老服务时间储蓄、兑换等激励回馈机制。

  高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享补贴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参资入股、整体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支持各类主体参与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加大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投入,引导国有资本布局养老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扩大普惠养老覆盖面。

  《条例》规定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相融合,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双向签约合作;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卫生服务场所,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支持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开展健康服务。

  此外,还规定省级建立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县(市、区)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开展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金融服务等适老化改造,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支持在有条件的城乡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智慧适老化产品租赁平台,探索以租赁方式在老年人家庭推广智慧养老产品和康复辅助器材。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训、培养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对从事养老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入职补贴。

  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缴入专用账户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的规范管理,依法查处涉嫌借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诈骗等违法行为。养老机构预收的服务费按照规定缴入存管专用账户。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和道德素养,包括尊重老年人人格尊严、禁止歧视、恐吓、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的;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按照规定安置入住老年人的;歧视、恐吓、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文)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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