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离职员工索赔12年未休年假工资 法院判了

  一些员工未休年休假,可以向单位索赔未休年假的工资吗?6月30日,淮南中院公布了一起案件中,一男子离职后向原单位索赔12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共3万余元。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二审判决。

  离职后索赔12年未休年假工资

  此案的原告吴先生(化名)1962年出生。早在1981年,其入职淮南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11月,汽车运输公司与吴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后,吴先生认为这么多年来他没有享受年休假,所以公司应该支付一笔费用,作为未休年休假的回报。因此,他将汽车运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至2020年11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8万余元。

  汽车运输公司辩称,吴先生2019年之前带薪年休假报酬超过诉讼时效。“带薪年休假工资”是一种福利待遇,并非劳动报酬,仲裁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吴先生于2021年11月申请仲裁,其2019年以前的年休假工资诉请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该支持。

  法院:未过时效的未休年假工资应支付

  淮南田家庵区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300%未休年休假工资中的100%是正常的工资收入,另200%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具惩罚性赔偿性质,并非劳动报酬,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规定。

  另规定,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吴先生2020年11月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1月提起劳动仲裁,其2008年至2018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诉请,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其2019年、202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诉请,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法院认为,吴先生1981年参加工作,自2008年起即应享受带薪年休假。针对吴先生2019、2020年带薪年休假问题,汽车运输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已安排吴先生休假或者已支付吴先生未休年休假工资,也未举证证明吴先生具有不享受年休假的法定情形,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汽车运输公司应按照吴先生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向吴先生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吴先生累计工作时间满20年,其2019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5天,2020年则应折算为13天。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汽车运输公司支付吴先生未休年休假工资5千余元。

  一审判决后,汽车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淮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名员工状告网络公司索赔未休年假工资

  无独有偶。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近日也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一家网络科技公司6名驻北京工作的前员工,在劳动关系被转移后,分别起诉该公司,讨要工作期间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法院在认定6人的工资金额和未休的年假天数后,判决该公司分别按天数以日工资的2倍补偿。

  其中一名员工李某在公司工作2年6个月,后劳动关系被转到上海。李某起诉称,网络公司并没有与其协商转劳动关系一事,而他在公司工作的2年6个月里,未休过年假。

  随后,李某就劳动关系的转移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网络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法院作出判决,网络公司支付前员工李某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月至3月合计未休年假工资36413元。法院也判决公司支付其他5名员工未休年假的工资。

  说法

  未休假可索赔双倍工资 但时效是两年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王海波律师称,2008年1月起施行的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王海波称,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并不是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30天或者31天折算,而是法定的“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王海波表示,因此,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是法定权利,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应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主张,已发正常工资的,可以再索赔2倍工资,不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确有必要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因此,职工在索赔未休年休假工资时,一般法院会支持近两年内的补偿诉请,而两年之前的已经过了时效。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 陈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