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建长效机制让农民工不再烦“薪”

  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为有效防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加强源头治理,6月15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该新政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

  柔性用工,避免农民工“超龄”一刀切

  通知指出,我省将通过实名管理制度、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人工费分账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先行垫付和清偿制度、维权公示制度等7项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现行的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强有力的管控措施,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施用工实名登记。凡未实行实名制信息登记的建筑农民工(包括临时建筑劳务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实名制登记制度不落实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比较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新政提出柔性用工管理,分岗位确定用工年龄,避免建筑行业农民工“超龄”一刀切;对“超龄”工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安全教育。

  设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和清偿制度

  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监管要求规范工资专用账户名称。凡未设立专用账户或开设专用账户但未使用及专用账户资金未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拒不垫付的建设单位,记录不良信用;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记录不良信用,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但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代发,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涉及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对拒不先行清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分级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为了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省、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分级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按照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将直接发包的项目给列入名录的施工企,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被列入名录的专业承包企业。列入名录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列入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优质工程;列入名录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被列入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省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市、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

  强化源头管控,严格建设资金审核

  记者注意到,我省还将通过源头管控,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其中包括严格建设资金审核、严格工程价款结算、严格垫资建设管控、严格规范发承包行为和严格质量保证金管理。

  对新建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核实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要从严审查。对建设单位提供资金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再核发其申请的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禁止各类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施工企业垫资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垫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一经查实,记录不良信用,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对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违反约定的,记录不良信用。对社会投资项目垫资承包的施工企业,不得再要求分包企业垫资施工,否则,记录不良信用。严禁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违规收取项目管理费、订立“阴阳合同”,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姜志远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 陈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