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5月1日施行

  城市治理寻求精细化管控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芜湖市居民饲养犬只数量日渐增多,因养犬带来的社会问题也随之增多,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犬便乱排等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一些矛盾纠纷,广大人民群众对规范养犬行为的呼声日益强烈。2008年市政府颁布的《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已过有效期,目前对于养犬活动的管理,尚缺乏基本的制度规范,亟需制定一部养犬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谈及《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制定背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释道。

  以法治的力量推动城市治理能力的提升。在社会需要和群众呼声中,《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了,并于今年5月1日施行,由此标志着芜湖市养犬管理将更加规范化、法治化,处理养犬所引发的问题与争议将有法可依。

  “犬患”问题管理开出一剂“良方”

  “该《条例》对芜湖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也明确了市民养犬行为的法律边界。”市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时指出。

  例如饲养犬只带来的最大隐患是传播狂犬病,人一旦被犬只咬伤患上狂犬病,死亡率几乎是100%,这也是很多人反对养犬的主要原因。而接种狂犬病疫苗能够有效阻断狂犬病传播,因此,实施普遍性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是十分必要的。为了促使养犬人遵守狂犬病免疫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必须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否则无法办理登记。同时,考虑到狂犬病疫苗存在有效期,《条例》还规定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此外,经过免疫接种的犬只,还将被植入电子标识,方便相关管理部门通过扫描方式识别。

  还有对于近年来多次出现的由于养犬带来的生活环境、扰民和伤人等问题,《条例》针对养犬人和养犬管理部门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责任种类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主,对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指引性规定。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主要以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为主,等等。通过这些规定,从制度层面确保饲养的犬只能够及时得到狂犬病免疫,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

  明确权责推进社会治理走上法治轨道

  养犬问题由来已久,治理上不仅难在层出不穷的情况和由来已久的观念,更在于管理权限的不明。有矛盾、有争议时,谁来管?怎么罚?而《条例》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

  《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公安机关的养犬主管部门地位,其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养犬登记、捕杀狂犬等工作,只要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养犬活动,公安机关都有权加以管理,这符合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能定位;农业农村部门是养犬管理的重要职责部门,按照动物防疫法,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检疫工作,而这两个部门隶属于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行使养犬管理相关职责不限于农村,还包括城市;城市管理部门也是养犬管理的重要职责部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后,城市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已不限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其在维护公共空间秩序方面负有重要职责,除了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外,还负有收留犬只等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养犬管理中的职责,主要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做好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在养犬管理中的职责,主要是组织做好人感染狂犬病的预防、救治、疫情监测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养犬管理中的职责,主要是对犬只销售、护理、展览、训练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此外,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办理养犬登记的具体流程是什么、是否需要收费、犬只户外活动、犬只伤人的法律责任等近年来社会议论的焦点问题,也做出了规定。“《条例》的颁布及时回应了广大市民对治理犬患和营造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期盼,也预示着我市养犬管理即将走上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对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来源:芜湖日报

  (责任编辑 樊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