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负担,安徽省医保局会同安徽省财政厅等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省直职工医保参照执行。

  《方案》明确,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确定是否减征。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

  来源:市场星报

  (责任编辑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