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阜阳市房管局制定《关于完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标志着我市住宅小区业委会和物管会制度有了行动指南。

  《指导意见》明确,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时,应当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调查了解业主履行以下义务情况: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情况;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情况;是否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是否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程序方面,经业主大会同意,确需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相应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同时,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和派出所片警、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各方共同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管会一般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物管会中业主代表数量不低于组成人员的60%。参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程序、职责等有关规定,物管会在业主大会授权下开展工作,负责召集业主大会,提升小区民主决策的质量与效率。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要加强住宅小区公共受益的监督管理,业主委员会(物管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上一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方面,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业主大会的指导与监督,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业主自管、业主委员会换届与移交、业主规约与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应急管理等工作。

  来源: 阜阳日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