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对拒不承认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王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采用微信交易和快递邮寄的方式,以每克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重约218克。2019年3月22日,王某在重庆市璧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缴获部分毒品,后在王某住处又查获部分毒品。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举出的微信记录不能证明交易的就是毒品,也不能认为其实际交付给买家的就是毒品,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请求法院判决无罪。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邮寄物品,且购买毒品的买受人证言证实向被告人王某购买的就是毒品,亦有交易流水加以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链,对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虽然被告人王某拒不认罪,但定案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定的事实一致,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南陵县法院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零口供”判决贩卖、运输毒品案,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鲜明体现,有力地震慑了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顾娅 潘礼银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