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保持政策的合法和适当,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和政策环境,日前,市政府下发通知,决定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据悉,此次清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府规章;2019年1月1日前,市政府发布以及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其中,主要内容与机构改革的要求直接冲突的规章,予以废止;部分不一致的,要进行修改。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的,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明显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已被新的文件涵盖或替代的,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个别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予以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上级文件一致,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予以保留,认定继续有效。

  本次清理遵循“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推进。其中,8月份为自行清理阶段,各单位需严格按照清理范围、清理原则和标准,于8月31日前完成清理任务,提出清理意见并说明理由。经过9月份至11月份的审查审核阶段后,我市将于12月份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来源:阜阳日报

  (责任编辑 田孟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