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法官说,不管是不是“亲兄弟”,借款都要凭“证据”说话,现金借款无凭据,后期遇到“赖账”,打官司也要吃亏。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经芜湖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2016年3月,张三(化名)委托案外人通过银行向李四(化名)分三次共计转账132000元。2016年11月,张三与李四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李四向张三借款20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息2.5%计算。张三表示,除了前述132000元的银行转账,剩余68000元是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给李四,故而《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为200000元。由于李四未按时还款,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四归还全部借款200000元。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予以保护。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款本金应当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虽然张三主张借款本金共计200000元,同时《借款协议》中也约定借款本金为200000元,但根据张三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张三实际出借132000元,剩余68000元以现金支付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同时李四对于68000元的现金借款也不予认可,故本案的借款金额应当认定为132000元,对于张三主张的68000元借款不予支持。

  本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顾娅 吴杰健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