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7日,弋江区法院对两年前流窜安徽天长、池州、芜湖等地摩托车飞车夺包案的刘某某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以抢夺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抢劫罪、抢夺罪两项罪名对其判决。面对这一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心服口服”、表示服判,不上诉,同时感谢承办法官挽救了他的家庭,并让承办法官给妻子带话:一定好好改造,早日回归家庭,用余生报答妻子。其中,究竟有怎样的故事?

  2017年12月26日至30日,短短五天,安徽天长、池州、铜陵、芜湖先后发生8起驾驶摩托车抢包案,四地市乃至周边城市人心惶惶,其中,芜湖气氛更加紧张,2017年12月30日傍晚,我市三名女性先后被抢,共损失财物近7000元。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接警后,初步排查锁定33岁的山东男子刘某某后网上追逃。2018年1月11日,弋江分局民警前往山东省安丘市,将已返乡的刘某某抓获归案。

  2018年5月9日,弋江区检察院以刘某某犯抢夺罪向弋江区法院提起公诉。弋江区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阅卷发现,池州的被害人邹某某陈述其当时正在骑行电动车,毫无防备,斜背的背包被抢时,自己被拖倒在地,继而被拖行,且因此左锁骨受伤手术住院14天。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抢夺致人轻伤以上,则应定性为抢劫。其伤害程度将直接影响该起事实的定性。

  这起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恶性案件,如果草草结案,可能会使被告人重罪轻判、罚不当其罪,且伤者所遭受的损失也得不到赔偿。承办法官再次对在案证据进行梳理,察微析疑,以《建议函》形式建议检察机关延期审理,并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根据《建议函》的建议,我市弋江公安分局调取了医生、邹某某家人及朋友、派出所干警的证言,证人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调取的路段路面监控清晰表明邹某某被抢时倒地被拖行。刘某某在被告知公安机关调取了监控视频后,低头认罪,承认拖行的事实,并表示后悔莫及、认罪伏法。2018年12月底,鉴定结论表明伤者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检察机关对此起事实变更起诉。

  案件审理期间,邹某某要求刘某某赔偿两次手术等费用计11万余元。庭审后,承办法官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远在山东的被告人刘某某妻子电话联络,刘某某妻子称家境困难,靠打零工抚养两年幼儿女,刘某某出事后公婆的赡养更是落在了她一人的肩上,日子过得是捉襟见肘。

  通过庭审,承办法官直观感受到刘某某主观恶性不深,此次疯狂作案系生意失败,一时糊涂,且真心认罪悔罪;同时,邹某某对民事部分有调解诚意,承办法官便反复通过电话为当事人双方沟通,通过推心置腹的话语、推己及人的说理,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刘某某妻子代为一次性赔偿邹某某38000元,邹某某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段天妹 顾娅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