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担任镇中心卫生院后勤主任起,17年中,顾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边腐边升,直至提拔到卫生院院长时也没收手。日前,经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顾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1999年11月至2016年10月间,顾某先后担任某镇中心卫生院的后勤主任、副院长、院长等职务。1999年11月,高某某以他人公司名义中标该卫生院职工宿舍楼建设项目。为能在项目验收、结算、资金拨付方面获得当时负责该项目的卫生院后勤主任顾某的关照,高某某在该镇一饭店送顾某现金1万元。2004年6月,高某某再次中标该卫生院另一栋职工宿舍楼建设项目。为得到顾某的关照,又送给已升任副院长的顾某2万元。

  此后,顾某又利用该卫生院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收受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人康某某现金2万元。后因康某某向顾某借款,顾某提出并实际将该2万元抵作利息。

  除了利用基建捞取好处外,顾某还利用采购医疗设备的机会收受他人贿赂。2014年12月,程某代表合肥某商贸公司投标该卫生院医疗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为了在投标过程中获得关照,同月的某一天,程某来到时任院长的顾某办公室,送其1万元现金,顾某收下并答应帮忙。后顾某在参加该项目评标工作中,给程某的公司打了高分,帮助程某顺利中标该项目。2015年和2016年,程某又分别代表两家公司投标该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为了能中标,程某又找顾某帮忙。后程某顺利中标,为表示感谢,程某送给顾某1.8万元现金。

  法庭在庭审后认定,顾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现金计14.09万元,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因违纪问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一些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且退缴了涉案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从轻判罚。(黄河) 

  (责任编辑:缪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