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宣城市在全国率先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新政将确保在十月底之前实施,新政实施后将惠及宣城市30余万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

  支付比例达55%

  据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本次新政中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达到门诊常见慢性病鉴定标准,经具备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

  “两病”患者的用药主要是门诊控制血压或控制血糖的用药,包括最新版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将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

  在报销方面,“两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两病”患者在本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达到55%。一个结算年度,高血压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450元/人,糖尿病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550元/人,“两病”支付限额含普通门诊支付限额。

  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记者还了解到,宣城市还将进一步完善支付标准,对“两病”用药按通用名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积极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以量换价、招采合一,对列入带量采购范围内的药品,根据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确定同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在保障药品的供应和使用方面,有关部门将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对已纳入常见慢性病门诊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按现有门诊常见慢性病政策执行,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

  一次可以开12周以内药品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医保医师一次可为“两病”患者开12周以内相关药品。

  “两病”患者在本市范围内,凭有效证件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药品费用,需由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两病”患者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必须办理转院(转诊)备案手续,持有效证件、处方和发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长期在外务工、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在居住地选定的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再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来源:宣城日报 作者:余庆

  (责任编辑 张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