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错在投保人,支持保险公司追偿

  金某醉酒上高速还逆行,将正常行驶的李某撞伤致身亡,保险公司向李某亲属赔偿后,向金某追偿。7月28日,记者从淮南田家庵法院获悉,该追偿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2017年9月20日凌晨,金某醉酒后驾车沿高速逆行,与驾车正常行驶的李某发生碰撞。事故中,李某当场死亡,金某受伤,两车严重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醉酒后逆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李某的亲属向长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赔偿损失。因金某驾驶的轿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淮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故该保险公司依据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李某的亲属支付了保险赔偿金11万元。

  不过,保险公司在向李某的亲属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将金某诉至田家庵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公司为其垫付的保险赔偿金11万元。该案受理后,金某因交通肇事罪正在白湖监狱服刑,办案法官前往监狱进行了送达及开庭。

  [说法]保险公司垫赔后有权追偿

  本案中,李某死亡是由金某醉酒逆行驾驶所造成,并且金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作为保险人,该保险公司在向李某亲属赔偿11万元保险金后,取得追偿权,有权在其赔偿的范围内向侵权人金某主张追偿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金某支付此前保险公司垫付的11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陆彬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