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近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我省法院去年全年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9431件,同比增长3.8%,判处罪犯1462人,同比增长48.6%。环境资源审判领域不断扩大,诉讼类型更加多元。

  我省法院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支持社会组织行使环境诉讼权利,保障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共受理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111件,审结98件。

  案例一

  跨省污染长江12人获刑

  2017年10月至11月,李闯等人在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集10余家江苏、浙江企业的工业污泥,转包给张晓滨等人处置,后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最终在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工业污泥,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工业污泥等固体废物中含有重金属、石油溶剂等有害污染物,倾倒区域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介质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李闯等12人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跨省运输、转移有害固体废物,并在长江流域甚至是长江堤坝内倾倒、处置,给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认定李闯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令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根据侵权责任大小连带赔偿相应的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评估费等,并登报道歉。芜湖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挖山开路毁林被判种树

  案例二

  2017年2月,歙县小川乡联盟村上下坦组上坦小组召开户主代表会议决定集资在上下坦组地名为“毛头山”的山场内挖山开路,并成立了以吴某某为组长的开路领导组。之后,吴某某出面与承包户签订了无偿用地协议,与施工方签订了承包协议。吴某某就开路涉及占用林地和林木的审批事宜向乡林业站提出了申请,但其在未获得审批许可前即要求施工方施工,在获悉林地涉及公益林不能审批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至同年7月完工。经认定,涉案道路占用毁坏林地面积共计7.2亩,其中,防护林林地面积3.7亩。

  为此,歙县检察院向歙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歙县法院认为,吴某某的行为己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吴某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吴某某在植被恢复造林地内(林业局在小川乡联盟村上坦自然村庙坦规划了4亩植被恢复造林地)补种山核桃树120株,确保存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吴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吴某某在植被恢复造林地内,补种山核桃树120株,并确保存活。

  案例三

  怠于环境监管环保局被诉

  天长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于2012年底建成,2014年12月,该填埋场阶段性试运行,至今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017年5月14日,天长市环保局对该填埋场进行检查,发现未建废气燃烧系统,尾水未建专门管道,后作出决定书,责令立即完善污染防治设施,降低恶臭气体对环境的影响,并罚款20万元。

  2017年9月28日,天长市检察院向天长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督促填埋场建设废气燃烧系统和专门管道,并向滁州市环保局申请竣工验收。

  天长市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函复称已对填埋场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且已要求其采取整改落实措施。

  但该填埋场的废气、尾水处置方式并未改变,填埋区仍有垃圾倾倒,周边环境状况未得到有效改善,为此,天长市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天长市环保局怠于履行环境保护监管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判令天长市环保局继续履行环境保护监管法定职责。

  天长市法院审查认为,天长市环保局明显存在疏于日常管理,未充分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情形,其经检查发现填埋场至今未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存在违规运行等情形,仅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未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致使该填埋场废气仍直接通过管道向大气排放,尾水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仍通过农灌渠直接外排。

  法院判决,确认天长市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天长市环境保护局继续履行环境保护监管法定职责。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责任编辑 黄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