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为了家务事闹上法庭的也不在少数。

  近日,颍东法院就审理一起令人唏嘘的案件。

  年过六旬的父亲与女儿对簿公堂,要求女儿每个月履行探视义务,每月支付1元赡养费。

  他为何会有如此“特殊”的要求?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要求女儿每月探望3次

  每次不少于6小时

  家住颍东区的刘朝辉早年与妻子离婚,离婚时,年幼的女儿刘倩倩判给了妻子抚养。

  刘朝辉说,虽然女儿跟了前妻,但他一直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女儿保管和支配,直到女儿大学毕业,工资卡才归还给他。可女儿成家立业后,反而很少与他来往,刚开始还找借口避免见面,后来索性就玩起了消失。

  刘朝辉觉得,他虽然没有陪伴女儿长大,但也尽了父亲的义务,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在女儿生病的时候,他四处筹钱带她到北京看病。等自己老了,需要女儿照料时,却遭到女儿的拒绝。

  刘朝辉越想越觉得伤心,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向法院提出,女儿刘倩倩每个月要看望他3次,每次不少于6个小时,且每个月支付赡养费1元。

  当初是他抛弃了我们

  现在不接受这个父亲

  另一边,收到法院传票的刘倩倩,也感到一肚子委屈。

  倩倩对法官说,在她小的时候,父亲脾气暴躁,时常对她打骂,给她的童年留下了难以磨灭的阴影。7岁后,父母离异,她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父亲并没有参与到她的成长过程。在求学的道路上,父亲提供的经济帮助有限,与高额的学费相比相差很远。

  刘倩倩认为,既然父亲当初抛弃了她和妈妈,仅提供微薄的经济支持,并不能消除父亲对她造成的伤害,所以在心理上她不愿意接受这个父亲。加上她自己的经济条件有限,无法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

  每月探望一次,付1元赡养费

  女儿和父亲到底孰是孰非?近日,这个特殊的案件在颍东法院进行了一审。

  经过开庭审理,法官认为,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刘朝辉要求被告经常探望,是作为父母对子女感情上的需求,也是对老人精神上的慰藉。但他要求女儿每月探望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6小时,显属要求过高。

  根据原被告的居住情况及双方目前的感情状况,以每月探望一次为宜,具体时间由刘倩倩根据其自身情况自行安排。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刘倩倩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刘朝辉当月赡养费1元;每月回家探望原告一次。

  该案法官表示,父慈子孝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本案中原、被告因家庭问题多年累积产生矛盾,存在隔阂,一纸判决并不能彻底解决繁杂的家庭矛盾。因此,双方应多加沟通、理解,相互关爱,妥善处理好家庭、工作、父女关系,才能共同构建和谐的家庭生活。

  本案的发生,的确让人唏嘘。父亲之所以起诉女儿,要的不是这1元赡养费,要的是“孝老心”和亲情。

  其实,如果等到父亲年迈,女儿能够很好地赡养、照顾父亲,父亲也不会告上法庭;但如果父亲从小就给女儿足够的关怀,女儿也不至于不愿接受父亲。因此,父女双方的矛盾并非一方的原因,要解决问题,就要双方一起努力。

  这一纸判决,只是双方关系缓和的第一步,接下来,就要靠他们自己弥补此前的过错,真正做到父慈女孝。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牛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