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安丰高级中学的一名中学生,在教室内被老师要求交出手机后深感委屈,于是一气之下跑出教室从楼上跳下,最终造成伤残。受伤学生因此将学校诉至法院。那么,此事的责任究竟在谁?近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8年3月21日上午,小军(化名)在寿县安丰高级中学教学楼上课,班主任要求小军拿出手机。虽然小军自认并没有玩手机,不愿交出,但终究还是将手机拿出交给了班主任。随后,小军觉得委屈,跑出教室纵身越过护栏跳下。

  此后,班主任拨打120,小军被送往安医大一附院救治,并于同年4月15日出院。不过经过这一摔,小军被鉴定为腰椎爆裂性骨折等,属九级伤残;踝关节部分功能丧失,属十级伤残;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等,属十级伤残。

  据悉,小军住院期间,产生医药费12万余元,寿县安丰高级中学垫付了3万元。事发后,小军将学校诉至法院,其认为,老师收取其手机的时间、态度、方式存在过错,这一行为是促使其跳楼的主要诱因,老师在他情绪激动且上课时冲出教室时,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和制止,直至本案发生。所以,小军认为,寿县安丰高级中学存在重大过错。

  说 法

  老师未进行必要制止 有轻微过错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寿县安丰高级中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避免教学环境受到影响,让小军交出手机,体现对教师教学的尊重,不应苛责于教师。而当今社会,手机已成为人们了解外部世界的便捷窗口,是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必需品,学生也不例外。为整体学生的利益,学校或老师需要引导教育学生在上课期间禁止携带手机或关闭手机。

  但在收取小军手机后至事发前,老师未及时关注小军情绪状态,也未通过其他方式教育说服引导;对小军跑出教室可能存在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和制止。由此可见,教师具有过错,但过错应属轻微。

  而小军事发时已满16周岁,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具有接近成年人的认识、辨别、控制和判断力,其过于冲动偏激,行为缺乏理性,在将手机交给老师后跑出教室从教学楼跳下摔伤,自己具有明显过错,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酌定,寿县安丰高级中学承担20%的过错责任。据此判决,寿县安丰高级中学赔偿小军各项损失6.8万余元,扣除垫付的医药费3万元,还应赔偿3.8万余元。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