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3月28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开幕,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根据《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安徽或将强化燃气安全管理,建立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记录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将为用户提供方便服务。

  强化燃气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燃气经营和使用的首要原则,直接关系导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细化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十分必要。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置;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不听劝告的,应当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对气瓶充装、运输、供应、配送、使用、检测进行全过程管理。

  建立管道燃气价格调整、听证和成本监审机制

  根据《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合理收益确定并适时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还应当依法听证。

  省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省内天然气短输价格组织开展成本监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区域内天然气配气价格组织开展成本监审,并将监审的依据、程序、主要内容、核算方式、结论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建立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记录制度

  建立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度,有利于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讲信用、守规则,提高服务质量。《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建立信用记录。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为用户提供方便服务

  根据《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用户缴费、充值提供方便;提供的燃气智能计量表应当具有用气余量提醒功能。(记者 汪乔)

  (责任编辑 黄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