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花油、猪肥泡肉、猪皮、猪槽头肉等本应该是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而有不法商贩想要“废物利用”从中牟利,将这些生猪废弃物炼制成有毒有害猪油,流入市场,进入百姓餐桌。案发后,芜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予以孙某某等不法商贩严惩。

  被告人孙某某在芜湖县六郎镇易太白肉批发市场内从事生猪买卖工作。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间,孙某某为非法获利,伙同汪某某将屠宰生猪过程中产生的猪花油、猪肥泡肉、猪皮、猪槽头肉等废弃物进行收集、储存后送至被告人汪某某处,由汪某某炼制猪油,再出售牟利。汪某某炼制12次左右,炼制猪油共计7000余斤。孙某某除将上述炼制完成的1700余斤猪油销售至当涂县某油脂回收加工厂外,剩余5400余斤猪油以每斤3.5元左右的价格分别销售给从事猪肉零售的被告人夏某某等人,非法获利近20000元。

  芜湖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为非法获利,利用猪的废弃物炼制猪油并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据犯罪情节轻重,依法判决孙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到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0元不等,并禁止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记者 顾娅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