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规章废止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经省政府第180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第311号令形式公布。《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正式废止。

  决定明确,为了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废止《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根据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2013年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了解到,2021年7月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当年9月,国务院决定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3部行政法规。我省近期发布的《安徽省“十四五”人口发展规划》也明确,“积极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全面清理废止针对公民个人的相关处罚规定”,“公民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等全面脱钩”。(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刘媛媛)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 陈素芸)